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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

 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

 

2011 年第 46

 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

 

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

 

  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)(以下简称税法)将自 201191日起施行。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,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:

  一、工资、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

  (一)纳税人 201191日(含)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(见附件一)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  (二)纳税人 20119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无论税款是否在 201191日以后入库,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  二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

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(合伙人) 201191日(含)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,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(见附件二)。按照税收法律、法规和文件规定,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,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。其 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:

  前 8个月应纳税额 =(全年应纳税所得额×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 -速算扣除数)× 8/12

  后 4个月应纳税额 =(全年应纳税所得额×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 -速算扣除数)× 4/12

  全年应纳税额 =8个月应纳税额 +4个月应纳税额

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 3个月内,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2011年度应纳税额,进行汇算清缴。

三、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。

四、 本公告自 201191日起执行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 1994089号)所附“税率表一”和“税率表二”同时废止。

  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附件: 1.税率表一

2. 税率表二

 

 

 

 

二○ 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

 


分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。

 

 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1 年8 月1 印发

  校对:所得税司

 

 

附件 1

税率表一

(工资、薪金所得适用)

级数

全月应纳税所得额

税率

%

速算

扣除数

含税级距

不含税级距

1

不超过 1500元的

不超过 1455元的

3

0

2

超过 1500元至 4500元的部分

超过 1455元至 4155元的部分

10

105

3

超过 4500元至 9000元的部分

超过 4155元至 7755元的部分

20

555

4

超过 9000元至 35000元的部分

超过 7755元至 27255元的部分

25

1005

5

超过 35000元至 55000元的部分

超过 27255元至 41255元的部分

30

2755

6

超过 55000元至 80000元的部分

超过 41255元至 57505元的部分

35

5505

7

超过 80000元的部分

超过 57505元的部分

45

13505

注: 1.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,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.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、薪金所得;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(单位)代付税款的工资、薪金所得。

 

 

 

附件 2

 

税率表二

(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适用)

级数

全年应纳税所得额

税率

%

速算

扣除数

含税级距

不含税级距

1

不超过 15000元的

不超过 14250元的

5

0

2

超过 15000元至 30000元的部分

超过 14250元至 27750元的部分

10

750

3

超过 30000元至 60000元的部分

超过 27750元至 51750元的部分

20

3750

4

超过 60000元至 100000元的部分

超过 51750元至 79750元的部分

30

9750

5

超过 100000元的部分

超过 79750元的部分

35

14750

注: 1.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,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;

      2. 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;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(单位)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。

 

 

附件 2

 

税率表二

(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适用)

级数

全年应纳税所得额

税率

%

速算

扣除数

含税级距

不含税级距

1

不超过 15000元的

不超过 14250元的

5

0

2

超过 15000元至 30000元的部分

超过 14250元至 27750元的部分

10

750

3

超过 30000元至 60000元的部分

超过 27750元至 51750元的部分

20

3750

4

超过 60000元至 100000元的部分

超过 51750元至 79750元的部分

30

9750

5

超过 100000元的部分

超过 79750元的部分

35

14750

注: 1.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,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;

      2. 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;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(单位)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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