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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公告
2011
年第
46号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
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
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)(以下简称税法)将自
2011年
9月
1日起施行。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,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:
一、工资、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
(一)纳税人
2011年
9月
1日(含)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(见附件一)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(二)纳税人
2011年
9月
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无论税款是否在
2011年
9月
1日以后入库,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二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
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(合伙人)
2011年
9月
1日(含)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,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(见附件二)。按照税收法律、法规和文件规定,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,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。其
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:
前
8个月应纳税额
=(全年应纳税所得额×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
-速算扣除数)×
8/12
后
4个月应纳税额
=(全年应纳税所得额×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
-速算扣除数)×
4/12
全年应纳税额
=前
8个月应纳税额
+后
4个月应纳税额
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
3个月内,按照上述方法计算
2011年度应纳税额,进行汇算清缴。
三、
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。
四、
本公告自
2011年
9月
1日起执行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
1994〕
089号)所附“税率表一”和“税率表二”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
1.税率表一
2.
税率表二
二○
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
分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。
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
2011
年8
月1
日
印发
校对:所得税司
附件
1
税率表一
(工资、薪金所得适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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级数
|
全月应纳税所得额
|
税率
(
%)
|
速算
扣除数
|
|
含税级距
|
不含税级距
|
|
1
|
不超过
1500元的
|
不超过
1455元的
|
3
|
0
|
|
2
|
超过
1500元至
4500元的部分
|
超过
1455元至
4155元的部分
|
10
|
105
|
|
3
|
超过
4500元至
9000元的部分
|
超过
4155元至
7755元的部分
|
20
|
555
|
|
4
|
超过
9000元至
35000元的部分
|
超过
7755元至
27255元的部分
|
25
|
1005
|
|
5
|
超过
35000元至
55000元的部分
|
超过
27255元至
41255元的部分
|
30
|
2755
|
|
6
|
超过
55000元至
80000元的部分
|
超过
41255元至
57505元的部分
|
35
|
5505
|
|
7
|
超过
80000元的部分
|
超过
57505元的部分
|
45
|
13505
|
注:
1.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,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;
2.
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、薪金所得;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(单位)代付税款的工资、薪金所得。
附件
2
税率表二
(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适用)
|
级数
|
全年应纳税所得额
|
税率
(
%)
|
速算
扣除数
|
|
含税级距
|
不含税级距
|
|
1
|
不超过
15000元的
|
不超过
14250元的
|
5
|
0
|
|
2
|
超过
15000元至
30000元的部分
|
超过
14250元至
27750元的部分
|
10
|
750
|
|
3
|
超过
30000元至
60000元的部分
|
超过
27750元至
51750元的部分
|
20
|
3750
|
|
4
|
超过
60000元至
100000元的部分
|
超过
51750元至
79750元的部分
|
30
|
9750
|
|
5
|
超过
100000元的部分
|
超过
79750元的部分
|
35
|
14750
|
注:
1.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,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;
2.
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;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(单位)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。
附件
2
税率表二
(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适用)
|
级数
|
全年应纳税所得额
|
税率
(
%)
|
速算
扣除数
|
|
含税级距
|
不含税级距
|
|
1
|
不超过
15000元的
|
不超过
14250元的
|
5
|
0
|
|
2
|
超过
15000元至
30000元的部分
|
超过
14250元至
27750元的部分
|
10
|
750
|
|
3
|
超过
30000元至
60000元的部分
|
超过
27750元至
51750元的部分
|
20
|
3750
|
|
4
|
超过
60000元至
100000元的部分
|
超过
51750元至
79750元的部分
|
30
|
9750
|
|
5
|
超过
100000元的部分
|
超过
79750元的部分
|
35
|
14750
|
注:
1.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,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;
2.
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;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(单位)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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